第四条 专业成绩排名课程范围
(一)三年制高职专业(或专业方向)规定修读的除公共任选课所有课程
(二)“3+2”五年制高职专业只计算专科阶段的课程
(三)专升硕特色班、专升本提高班、工职匠心荣誉班等创新实验班的专升本专业成绩排序与普通班拉通排名。
(四)实体订单班学生原则上应按订单培养合同履约,必须修读完就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
第五条 专业成绩排名课程计算时段截止时间
(一)三年制高职学生按前五学期修读的课程计算。若第五学期期末正课 (不含重修) 有考核未通过的课程,允许第六学期开学补考完成后纳入成绩排名计算。
(二)“3+2”五年制高职学生按前三学期修读的课程计算若第三学期期末正课有考核未通过的课程,允许第四学期开学补考完成后纳入成绩排名计算
(三)因专升本报名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按惯例毕业班最后一学期开学之初开始报名),为确保报名工作顺利进行,若补考后仍未合格的课程在专升本报名前不再组织重修和考试。
第六条 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
(一)三年制、“3+2”五年制高职学生均按学生课程成绩总绩点排名。
(二)第一次正考或者缓考合格,按照第一次正考或者缓考成绩计算学分绩点。
(三)第一次正考或者缓考未合格,通过开学补考或者重修合格的,按该课程分制的及格分值(百分制为 60)计课程成绩计算学分绩点。
(四)对于按国家政策允许免修的课程,有成绩计算规则的按规则执行,没有规则的按该课程分制的及格分值 (百分制为 60)或参加课程考核成绩计算学分绩点
第七条 同一专业(专业方向)的确定依据和原则
(一)确定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实施计划)中的专业课程体系。
(二)确定规则。学院招生备案的专业和专业方向(含五年制、合作办学)作为一个专业(或专业方向);与备案专业(专业方向)的课程体系不一致的教改班(现代学徒制试点班创新实验班、订单班等),认定为一个专业方向。
第八条 排名规则
按照同一专业(专业方向)专业课程的总绩点(保留两位小数)从高到低排序,排名前 40%的学生具有专升本报考资格.若出现末位绩点完全相同无法全部具备报考资格的情况,学生按专业必修课的总绩点二次排序(如仍有相同,再按专业基础课、专业拓展课依次排序)。
第九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
(一)退伍军人、建档立卡等特殊类型学生专升本的报考条件,如专升本报名当年有新政策,以当年文件规定执行。
(二)学籍异动(转专业、转学、降级等)的学生,须在专业成绩排名课程计算截止时间前,按照异动后的所在年级专业修读和考核完该专业排序范围内的课程,学分总绩点计算办法按照本规则第六条执行
第十条 因专升本报名时间特殊按惯例,毕业班最后一学期开学之初开始报名),为保证该工作顺利开展,三年制高职学生第六学期在专升本报名前不组织前五学期所有不合格课程的重修和考试,五年制高职学生第四学期在专升本报名前不组织学生前三学期所有不合格课程的补考。
第十一条 专升本考试报名当年,上位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上位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